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电梯价款拖欠追回案

2015-08-21 | 来源:

一、案情简介:

原、被告与2011年8月8日签订电梯设备销售安装合同,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2台有机房客梯,总价235000元。电梯进场安装前7日,支付安装费的50%,计17500元。电梯安装经双方验收合格后3日内,支付安装费的50%,计17500元。售后服务条款约定,从电梯验收合格之日起12个月为产品质量三包期,三包期内如有产品质量问题全部由原告负责。订约后,原告向被告支付并安装电梯,被告已付款200000元。2011年11月26日,上海市特种设备技术研究院检验涉案电梯为合格。2012年6月27日,电梯因变频器损坏停止运转。被告遂向原告报修,原告将变频器取回维修。后被告向第三方购买变频器并由第三方进行了安装。因余款35000元被告至今未付,遂涉诉,原告委托吕庆喜作为其代理律师。

 

二、处理经过:

受理本案后,被告对欠款事实无异议,但提出来两方面的抗辩:1、原告未交付检验合格文件;2、原告未及时修复电梯故障,致被告支出的修理费用(20000元)应由原告负担。

针对被告的抗辩我们注意到:被告应于2011年12月12日致2012年6月27日支付安装费35000元,而电梯事故发生在2012年6月27号,之间间隔了7个月,系变频器损坏,需返厂维修,维修期间被告人从第三方高价购买变频器,是为了不付款找理由。另变频器的单价应在2000元-3000元之间。同时,我们出具了电梯监督检验报告,证明涉案两部电梯检验合格。

最终,吕庆喜律师协助原告成功追回了应得款项。

 

三、律师点评:

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商事合同时要注意:

  1. 认真阅读合同的具体条款,尤其是涉及价款,时间的条款。

  2. 在积极履行合同约定的同时,注意保存有关履行的证明材料,以备不时之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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